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4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會對於第二條規定之掌理事項,未能於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十 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達成協定時,由主管機關逕行裁決。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