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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1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 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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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