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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第5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5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
第五十六條
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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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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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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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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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二、遵從醫事人員有…
第19條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
第20條
保險對象住院,以保險病房為準;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不得要求補償差額;暫住之病房等…
第21條
本保險病房費用,自保險對象住院之日起算,出院之日不予計入。
第22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一、一般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二、符合第十四…
第2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付處方後,保險對象應於下列期間內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預約排程或接受醫療服務,…
第24條
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
第25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
第26條
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
第27條
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或不當利用醫療資源之情形者,保險人應予以輔導,瞭解其就醫原因、提供適當醫療…
第2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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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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