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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5條

保險對象持有效期間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 一、預定出國或返回離島地區。 二、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三、罕見疾病病人。 四、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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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