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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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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