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 第4條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4條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免除實習或延期實習,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分發區與 現職服務機關相同 (市、縣市) ,且其所考類科與現職性質相當時,得向 分發機關申請在職實習。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