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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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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4條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免除實習或延期實習,如係現職人員,其錄取分發區與 現職服務機關相同 (市、縣市) ,且其所考類科與現職性質相當時,得向 分發機關申請在職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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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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