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 第9條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9條

錄取人員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得由實習機關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註銷實習資格。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實習。停止實習人員,經法院 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准予恢復實習。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