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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 第9條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9條
錄取人員在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得由實習機關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註銷實習資格。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實習。停止實習人員,經法院 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准予恢復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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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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