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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7條

實習人員應佔實習機關編制內實缺,實習期間在行政機關者,比照支委任 第一職等一級薪之津貼;在事業機構及各級學校者,各比照其相當之規定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級 時,實習期間,仍准支原敘俸級及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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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