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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6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均依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實習期間。但超過三星期之事假或超過四星期 之延長病假者,比照延長其實習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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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