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 第2條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按錄取分發區,依考試類科依序分發各用人 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區以外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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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