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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12條

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推介者,其推 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規定。 用人機關 (團體) 之遴選程序,應符合公平公開之原則。 依本條例進用失業者,應考量各縣市失業人口比例,並優先進用失業家庭 之成員。但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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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