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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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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