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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3條

公共服務工作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資訊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 二、造林、護林。 三、農情資訊之收集調查及相關業務之查核。 四、公共工程設施安全之檢視。 五、活絡原住民部落、辦理各項照顧服務等事項。 六、河川及水庫之管理。 七、產業之輔導。 八、觀光景點之整治。 九、觀光旅遊資訊國際化系統之建置。 十、環境美化及資源回收。 十一、公共設施之維修。 十二、公共安全之維護。 十三、照顧服務。 十四、治安協助及交通維護。 十五、社區防災之服務。 十六、防疫實施之協助。 十七、就業服務。 十八、外國人工作之管理。 十九、社區總體營造及文化館之經營管理。 二十、其他有助促進就業及改善社會生活品質之工作。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三條所列工作之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有繼續執行之必要且績效良好者,得展延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本條例辦理之工作,屬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第4條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第5條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之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地方…第6條第三條所列工作之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有繼續執行之必要且績效良好者,得展延之。第7條依本條例進用從事公共服務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應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第8條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不得領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各項給付、津貼或其他促進就業之相關津…第9條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其進用期間合計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第10條前條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其勞動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第11條用人機關(團體)應為其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本條例…第12條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推介者,其推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規…第13條本條例所需經費,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前項經費以新臺幣二百億元為限;其運用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14條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第15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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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