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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4條

為推動公共服務工作,行政院負責下列任務,並視業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 : 一、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擬訂。 二、各工作項目計畫之審定。 三、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四、監督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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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