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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14條

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 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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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