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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之工作,得委任所屬機 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地方政府依相關法令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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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