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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第6條

第三條所列工作之執行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但有繼續執行之必要且績效良 好者,得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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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