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給予收據。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收費用。 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外,並應限期返還超收之金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