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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共衛生師依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登記證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給登記證: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符合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使用之名稱。 四、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五、其他符合前條各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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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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