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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登記證字號。 二、負責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其公共衛生師證書字號。 三、設立日期。 四、執行之業務。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登記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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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