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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之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為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公共衛生師。 二、設立處所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法規規定。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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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