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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共衛生師聯合設立事務所者,應由二人以上公共衛生師,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申領登記證,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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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