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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遷移時,應向原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遷移時,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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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