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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8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之名稱、登記證字號、業務範圍、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公共衛生師之姓名及證書與執業執照字號。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公共衛生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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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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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應將收費基準揭示於場所內明顯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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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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