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第11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1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限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