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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8條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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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