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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6條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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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