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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5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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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