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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2條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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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