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第19條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19條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