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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4條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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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