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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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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第3條委員之權責如下:一、出席委員會議。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第4條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處、室…第5條參事之權責如下: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三、保障與培…第6條本會設下列各處、室: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三、培訓發展處,…第7條保障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二、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第8條保障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一、保障業務宣導、輔導之規劃、執行及協調。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第9條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第10條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二、各機…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第12條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第13條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第15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6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第17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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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