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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規範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下設各小組的組織、職責及運作方式,以確保公務人員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2-1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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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公務人員保險 (以上簡 稱本保險) 財務及醫療業務之監督設基金監察、經費稽核、醫療改進各小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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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基金監察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財務報告之審核。 二、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之審核。 四、保險責任準備金動用程序之審議。 五、保險財務收支有關帳冊憑證之檢查。 六、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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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費稽核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事務費預算之審議。 二、保險事務費收支狀況之稽核。 三、保險事務費收支帳冊憑證之檢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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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醫療改進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之審議。 二、醫療業務改進方案之審議。 三、醫療機構作業實績之督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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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小組由本會委員二至四人及有關顧問組成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分別指 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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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隨時召開之,其核議事項涉及兩組以上者,得舉行聯 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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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執行秘書及有關人員列席。 前項有關人員包括主管機關、承保機關、醫療機構人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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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小組決議事項或有關核議意見,以書面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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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小組會議議程編訂,通知發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或核議意見之擬報 ,以及其他必要準備工作,由本會執行秘書指定專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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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呈奉考試院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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