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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公務人員保險 (以上簡 稱本保險) 財務及醫療業務之監督設基金監察、經費稽核、醫療改進各小 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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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