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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第5條

醫療改進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 一、保險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之審議。 二、醫療業務改進方案之審議。 三、醫療機構作業實績之督查。 四、其他交付核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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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