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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第10條

各小組會議議程編訂,通知發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或核議意見之擬報 ,以及其他必要準備工作,由本會執行秘書指定專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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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公務人員保險(以上簡稱本保險)財務及醫療業務之監…第3條基金監察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一、保險財務報告之審核。二、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第4條經費稽核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一、保險事務費預算之審議。二、保險事務費收支狀況之稽核…第5條醫療改進小組對左列事項負初步核議之責:一、保險業務報告及統計資料之審議。二、醫療業務改進方案…第6條各小組由本會委員二至四人及有關顧問組成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分別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第7條各小組會議由召集人隨時召開之,其核議事項涉及兩組以上者,得舉行聯席會議。第8條各小組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執行秘書及有關人員列席。前項有關人員包括主管機關、承保機關、醫療機構…第9條各小組決議事項或有關核議意見,以書面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處理之。第11條本辦法自呈奉考試院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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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