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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各小組設置辦法 第6條

各小組由本會委員二至四人及有關顧問組成之,並由本會主任委員分別指 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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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