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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10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 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除本保險規定之掛號費全額及門診藥品費 百分之十由被保險人負擔外,其餘醫費用概由承保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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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