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 第9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9條
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代扣 ,連同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一併彙繳承保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務人員眷屬,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
第3條
公務人員眷屬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
第4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得依配偶、父母、子女次序分期實施;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5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包括疾病及傷害兩項。
第6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如有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之。
第7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俸給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超過五眷…
第8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費按月繳納,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
第10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
第11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有關規定。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暨醫療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
第1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8條
看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