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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3條

公務人員眷屬除已參加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私立學校教 職員保險者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可享 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 得依本條例規定,自願參加本保險。但於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 不得中途退保。 本保險期限自承保之日起,至該公務人員離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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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