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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務人員眷屬,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 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 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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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