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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7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費率,每一眷口為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每月俸給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超過五眷口者以五眷口計。 前項費率應依本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覈實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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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