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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 第4條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得依配偶、父母、子女次序分期實施;其施行日 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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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