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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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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