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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指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人員: 一、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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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