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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約定前條全時進修人員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各機關(構)學校隸屬之公法人,並以各機關(構)學校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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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