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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本法所稱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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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