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 第11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選送國內外全時進修者,應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