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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 第10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0條
依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五條
及
第六條
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 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 依
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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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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