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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9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 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 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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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